ICS 71.100.30
GA
G 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991—2012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for item of blasting operation
2012—05—02发布 201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目 次
前言 •••••••••••••••••••••••••••••••••••••••••••••••••••••••••••••••••••••••••••••••••••••••••••••••••• Ⅰ
引言 •••••••••••••••••••••••••••••••••••••••••••••••••••••••••••••••••••••••••••••••••••••••••••••••••• Ⅱ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爆破作业项目分级••••••••••••••••••••••••••••••••••••••••••••••••••••••••••••••••••••••••••••••• 1
5 管理要求•••••••••••••••••••••••••••••••••••••••••••••••••••••••••••••••••••••••••••••••••••••••••• 1
5.1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 1
5.2 其他管理要求••••••••••••••••••••••••••••••••••••••••••••••••••••••••••••••••••••••••••••••• 2
附录A(规范性附录)《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式样••••••••••••••••••••••••••••••••••••• 4
附录B(规范性附录)《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式样••••••••••••••••••••••••••••••••••••••••••• 6
参考文献•••••••••••••••••••••••••••••••••••••••••••••••••••••••••••••••••••••••••••••••••••••••••••••• 8
前 言
本标准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正斌、亓希国、张国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 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规定,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实施爆破作业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授权,在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从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本标准规定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经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并规定了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施工公告、爆破公告的主要内容。本标准还对爆破作业项目日常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存放和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等作了具体要求。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爆破作业项目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A 990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6722、GA 99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爆破作业项目分级
爆破作业项目的分级按GB6722执行。
5 管理要求
5.1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
a)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b)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c)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d)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e)起爆网路是否可靠;
f)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
g)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h)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i)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
a)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b)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c)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d)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e)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a)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b)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范围内;
c)审验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d)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的落实情况;
e)监督爆破作业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委托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
5.2 其他管理要求
a)爆破作业项目名称;
b)委托单位;
c)设计施工单位;
d)安全评估单位;
e)安全监理单位;
f)爆破作业时限。
a)爆破地点;
b)每次爆破时间;
c)安全警戒范围;
d)警戒标志;
e)起爆信号。
《爆破安全规程》
—— 库房宜为单层结构;
—— 库房地面应平整无缝;
—— 墙、地板、屋顶和门为木结构者,应涂防火漆;窗、门应为有一层外包铁皮的板窗、门;;
—— 宜设简易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小于2m ;
—— 库内应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 库内应设置独立的发放间,面积不小于9m2 ;
—— 应设独立的雷管库房。
—— 爆破器材存放量不应超过车辆额定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在经过核准的专用同一车上装有炸药与雷管时,雷管不得超过20 00发和相应的导火索与导爆索;
—— 特制车厢应是外包铝板或铁皮的木车厢车厢前壁和侧壁应开有0.3m X0.3m 的铁栅通风孔,后部应开设有外包铝板或铁皮的木门,门应上锁,整个车厢外表应涂防火漆,并设有危险标志;
—— 宜在车厢内的右前角设置一个能固定的专门存放雷管的木箱,木箱里面应衬软垫,箱应上锁;
—— 不应将特制车厢做成挂车形式;
—— 车辆停放位置,应确保爆破作业点、有人建筑物、重要构筑物和主要设备的安全;
—— 白天、夜晚均应有人警卫;
—— 加工起爆管和检测电雷管电阻,应在离危险车辆50m 以外的地方进行。
—— 存 放爆破器材的船只,应停泊在航线以外的安全地点,距码头、建筑物、其他船只和爆破作业地点不应少于250 m;
—— 船上应设有单独的炸药舱和雷管舱,各舱应有单独的出人口并与机舱和热源隔离;
—— 爆破器材的存放量不应超过2t ;
—— 存放爆破器材的框架应设凸缘,装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固定牢固;
—— 船上应悬挂危险标志,夜间挂红灯;
—— 船上应有人员警卫;
—— 存放爆破器材的船舱,应用移动式蓄电池提灯或安全手电筒照明;
—— 船上严禁烟火,并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 船靠岸时,岸上50m 以内不准无关人员进人;
—— 海上不应使用非机动船存放爆破器材。
—— 运至作业地点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管;
—— 作业地点只应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大型爆破,可存放本次工程所需的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体不应和炸药存放在一起;
—— 拆除爆破和地震勘探及油气井爆破时,不应将爆破器材散堆在地,雷管应放在外包铁皮的木箱里 .箱应加锁。
—— 存放场应选择在安全地方,悬挂醒目标志(白天插红旗,晚上挂红灯);
—— 爆破器材应严加看管,昼夜有人巡逻警卫;
—— 存放爆破器材的场地不应堆放任何杂物;
—— 炸药堆与雷管不应混放,其间距离应不小于25m;;
—— 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不应直接堆放在地上;
—— 在爆破器材堆上,应覆盖帆布或搭简易的帐棚;
—— 距存放场周边50 m范围内严禁烟火。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式样
A.1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式样见表A.1。
表A.1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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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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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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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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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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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共 天 | |||||||||
设计 施工 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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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许可证编号 |
公民身份号码 | ||||||
设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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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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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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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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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施工单位 |
安全评估单位 |
安全监理单位 | ||||||
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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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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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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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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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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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技术 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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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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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卫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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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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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施工单位参加本项目的爆破作业人员名单 |
种 类 |
姓 名 |
许可证编号 |
公民身份号码 | ||||||
爆破 工程 技术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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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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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 破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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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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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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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保 管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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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安全评估单位参加本项目的爆破作业人员名单 |
姓 名 |
许可证编号 |
公民身份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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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安全监理单位参加本项目的爆破作业人员名单 |
姓 名 |
许可证编号 |
公民身份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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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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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警戒距离 |
方 位 |
被保护对象名称 |
核定安全距离(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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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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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编号 |
性质 |
储存品种 |
核定储存量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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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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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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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声明 |
我对申报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
设区的市级 公安机关审批意见 |
经办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 (签发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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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式样
B.1 《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式样见表B.1。
表B.1 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
申请备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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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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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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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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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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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共 天 | ||||||||
设计 施工 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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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许可证编号 |
公民身份号码 | |||||
设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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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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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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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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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施工单位 |
安全评估单位 |
安全监理单位 | |||||
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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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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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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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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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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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技术 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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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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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卫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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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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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施工单位参加本项目的爆破作业人员名单 |
种 类 |
姓 名 |
许可证编号 |
公民身份号码 | |||||
爆破 工程 技术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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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爆 破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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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安 全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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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保 管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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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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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估单位参加本项目的爆破作业人员名单 |
姓 名 |
许可证编号 |
公民身份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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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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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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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安全监理单位参加本项目的爆破作业人员名单 |
姓 名 |
许可证编号 |
公民身份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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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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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估单位 法定代表人意见 |
法定代表人签名: (安全评估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
安全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意见 |
法定代表人签名: (安全监理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意见 |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
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 批准备案意见 |
经办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 (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 ||||||||
申请备案单位 法定代表人声明 |
我对申报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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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申请单位应当随本备案表提交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报告。
参 考 文 献
[1] 国务院令第466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