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治安防范基本要求,是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设计、验收、评价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教学、科研、检测等单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从事非军事目的工程爆破的爆炸物品储存库。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井下爆炸物品储存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 50154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 74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国务院令第466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民用爆炸物品 civil explosives
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3.2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 unit of civil explosives
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爆破作业单位。
3.3
技术防范(技防) technical protection
利用各种电子信息设备组成系统和/或网络以提高探测、延迟、反应能力和防护功能的安全防范手段。
3.4
人力防范(人防) personnel protection
执行安全防范任务的具有相应素质人员和/或人员群体的一种有组织的防范行为(包括人、组织和管理等)。
3.5
实体防范(物防) physical protection
用于安全防范目的、能延迟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实体防护手段(包括建(构)筑物、屏障、器具、设备、系统等)。
3.6
报警值班室 alarm duty room
用于设置治安防范控制系统的建筑物。
4 治安防范基本要求
4.1 一般规定
a) 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相结合原则;
b) 安全性、可靠性、实用性、先进性、配套性和兼容性、可扩展性原则。
4.2 技术防范基本要求
a) 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GB 50394要求;
b) 库房内无人时,入侵报警装置应进入设防状态;库区无人员、车辆进出时,周界报警装置应进入设防状态;
c) 入侵报警装置、周界报警装置每次撤防时间不应超过2h,紧急报警装置应全天处于设防状态;
d) 报警系统应能独立运行,并能按时间、区域、部位灵活编程设防或撤防;应具有防破坏功能,能对设备运行状态和信号传输线路进行检测,能及时发出故障报警并指示故障区位;当有报警时能显示和记录报警部位、地址及有关警情数据。
a) 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GB 50395要求;
b) 报警值班室所设监控终端,能对所有监控图像进行记录,多画面或轮回显示各监控图像;应能与报警系统联动,当报警发生时,能对报警现场进行图像复核,将现场图像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视器上显示;可设置为移动画面帧测记录方式,帧测灵敏度为对摄像重点区域内有人员、车辆或应设防物体移动时即起动,图像记录连续性指标不少于10帧/s;
c) 摄像视场角应覆盖目标80%以上(对出入口和直接被监控目标摄像设防的视场角应实现全覆盖),录像的清晰度不低于(352×288)彩色像素点阵,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d,观看所摄录的图像应能明确辨识被摄录人员、车辆和其他主要物品标识性特征;
d) 被监控目标的照度应符合摄像机正常图像的照度要求,在照度达不到要求时应增加辅助照明设施或使用具有夜视功能的视频监控探头。
4.3 人力防范基本要求
a) 年满18岁,不应超过55岁;
b)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c) 无刑事犯罪、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强制戒毒记录;
d)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按照预案处置突发事件,能熟练操作与治安防范及安全保卫有关的装备器材;
e) 接到报警信号后,能及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并按规定报警。
4.4 实体防范基本要求
4.5 犬防基本要求
4.6 应急处置基本要求
储存库应依据本标准,制定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的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应急预案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并每半年组织人员进行一次演练。
5 管理措施
5.1 储存库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本标准的实施;单位保卫组织在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具体组织实施治安防范工作。
5.2 本标准的实施由储存库所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整改。
5.3 储存库所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爆炸物品库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参与治安防范工程规划、设计、建设工作,提出防范需求和使用要求;治安防范工程的建设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设计方案应符合GA/T 74的规定;治安防范工程竣工后,由公安部门根据GA 308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5.4 储存库治安防范设施应由专业人员或部门定期检测和维护,并准确记录每次的检测维护详情。
5.5 储存库治安防范系统出现故障,应在48h内恢复功能。在修复期间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应急措施,并于24h内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