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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内江市工程爆破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内江市工程爆破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英文名称Neijiang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Biasting缩写为NJAEB)。

第二条 内江市工程爆破协会是内江市内外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从事工程爆破的设计、教学、施工、管理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涉爆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主管人员等为实现共同意愿而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倡导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科学精神,坚持以“理念为先、指导为主、服务为本、责任为重”为指导思想,以服务政府、服务会员为己任,团结全市工程爆破工作者,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搞好行业管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内江市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内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内江市市中区公园街165号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              加强全市涉爆行业管理。掌握本行业的基本情况,调查研究本行业的专业队伍、技术装备状况和发展意见,以及市场动态和工程爆破的发展趋势等,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加强行业管理,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建议。

(二)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订并监督执行行规,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企业平等竞争。

(三)              开展涉爆行业技术交流,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组织跨单位的爆破技术攻关,推动和促进我市工程爆破人员素质的提高。

(四)              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和协助搞好安全评估服务,提高爆破安全技术水平与工程质量;接受有关部门、单位的委托,参与爆破事故调查分析,对事故原因与案件处理提出科学依据和公正的建议。

(五)              积极宣传有关政策,总结推广行业管理、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典型经验。

(六)              协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贯彻行业法规,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诉求,维护行业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工程定额和管理标准等,并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

(八)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抓好爆破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涉爆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层、管理层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九)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十)              协助搞好民爆物品储存库房的选址、设计、验收、安全评价工作。

(十一)    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承担烟花爆竹和焰火燃放等其他相关单位行业自律的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均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协会,并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在内江市辖区内的从事爆破作业和开展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为: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        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常务理事会确认;

(三)        由本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考察、交流、调研、培训;

(三)        享有本协会开展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管理经验以及其他信息资料;

(五)        与本协会保持经常联系;

(六)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事先书面告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无特殊情况,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本协会秘书处公告全体会员,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由本会秘书处通报全体会员,并收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和目标;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权利,向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审议修订协会章程;

(二)        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三)        确认吸收会员,决定会员除名;

(四)        决定设立本协会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增补理事,提出增补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确定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聘任顾问与特邀常务理事建议名单;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立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常务副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负责组织领导协会的日常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理事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涉爆业务领域内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三)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

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

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任职方可延长。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形式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决定聘任副秘书长;提出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建议名单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负责本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指导、协调、检查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的情况;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长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本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和赞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内江市工程爆破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意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13年6月21日经内江市工程爆破协会第一次筹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项由本协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内江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4/1/14 20:55:56 阅读:6565